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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护照领取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2日 13: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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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一批过期的因公出国(境)护照和通行证进行登记和报废。若本人有意愿留作纪念,请确认附件中个人信息,并于2010年5月1日前来国际交流合作处104房间领取。过期未领取的,我们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统一销毁。

特此通知!

附件:过期护照、通行证统计表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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