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师如邀请外籍人员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且外籍人员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视为访问、交流、考察性质,可为其申请办理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访问签证”(F字签证)。
外籍人员申请“访问签证”,一般由主请教师自行为其出具邀请函即可。如我驻外相关使领馆要求提供《邀请函(TE)》方可申请“访问签证”的,主请教师须于外籍人员拟定入境日期前至少2个月将以下材料交至国际合作部(西小楼105室):
2. 外籍人员简历(应包括其详细教育经历、工作经历)
3. 外籍人员个人护照信息页(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
4. 外籍人员详细在校工作日程(精确到天)
5. 外籍人员在职证明(在校学生需要提供在读证明)
材料审核通过后,学校为外国专家申请办理《邀请函(TE)》。办理完毕,主请教师将《邀请函(TE)》发至外方,由其持邀请函和其他使领馆要求的材料自行申请“访问签证”(F字签证)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