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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因公护照须护照持有人亲笔签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8日 13: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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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根据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申办因公短期出国手续中因公护照和相关材料须本人亲笔签名管理的最新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

  1. 所有新申办因公护照者均须本人亲自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因公护照上签名。

  2. 所有他人代签的因公护照,均须办理注销。

  3. 所有新申办出国任务者,需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提交经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护照签名式样备案表》。该表须提交工信部进行签名鉴别和存档。

上述规定从即日起实施,请大家严格遵照执行。今后如若发现代签现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护照签名式样备案表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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