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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本科生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教学管理规定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试行)

北航教字〔2017〕14号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二)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不满足德育要求者;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3、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经院、校两级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认定属于学术行为不端者;

5、违反学校规定,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对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并且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含学术行为不端者),因本人悔改明显、表现特别优秀并受到学院级(含)以上奖励者,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方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第三条 学术水平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所选基础课程、通识课程(一般通识课程除外)、专业课程,均应通过考核;一般通识课程完成培养方案所需学分要求即可。

第五条 资格审查

由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教务部门按照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学术水平、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教务处复核。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各学院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士学位。各分委员会按照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学术水平、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审定每一位申请者的情况,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做出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和其它附加决议,由学校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的发放

教务处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一)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不同学院学生编号;

(二)学士学位证书应加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章(钢印)、校长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名章;

(三)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

(四)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教务部门发至获得学位的学生本人;

(五)“学士学位证明书”教务处统一打印,加盖校章后,由各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六)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算起;

(七)可以毕业但因成绩原因无法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选择重考部分课程,重考后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者,可授予学位证书。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对2017级及以后学生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北航教字〔2016〕7号)对2017级及以后学生不再适用。

第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条例(试行)

北航教字〔2017〕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学校鼓励广大教师按照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遵照教学规律,有组织地开展考核模式和考核方法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创造多样化的考核方式。通过考核,更科学、客观、公正地判定学生的实际能力和水平,有利于贯彻素质教育,培养优秀人才,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教学的领导每学期应加强对教师的考试纪律教育,任课教师、班主任和辅导员应加强对学生的考风教育。

第二章 课程考核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包括德、智、体、美的各类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等)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和管理档案,并在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时完整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依据本科培养方案确定。考试和考查的具体方式一般由开课单位或课程教学组确定。原则上,考试课程的考核安排在考期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在进入考期之前随堂进行。

第五条考核总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期中考试、报告、实验、小测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一般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论文、报告等)两部分组成。二者所占比例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由开课单位或课程教学组确定并列入教学大纲。

考试或考查的要求以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授课教师均应在本课程第一次授课时向学生明确宣布。

第六条 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考查课程采用笔试形式时可以为1小时。试题份量、难度应对应历年中等水平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并达到中等成绩。

第七条 为了保证毕业设计的质量,在毕业设计开始前,凡有三门(含)以上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不及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批是否按期进行毕业设计,对推迟进行者,应同时做出相应安排。

第三章 考试、考查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两个校区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负责编排两校区基础课的期末考表和补考表,并在考期前两周公布。

(二)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共同安排通识课、专业课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

(三)在第十六周前结束的课程,可在考期前进行考试,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共同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

(四)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排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五)教务处和各学院、书院共同负责安排两个校区各考场的监考教师,并通知到所有监考人员。

(六)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印刷。

(七)教务处负责考期安排考场巡视,监督、检查考场纪律执行情况。

(八)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监督、检查学生成绩单的管理。

第九条 开课学院的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书院负责人、教学秘书、课程组负责人,负责所承担课程的考务工作。

(一)组织制定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原则。

(二)指定专人命题,课程负责人审定,填写《印刷试卷申请单》,经教学副院长签字确认后,送印。基础课、通识课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印刷,专业课试卷由本学院负责印刷。

(三)负责安排所承担课程的主监考教师,要求每个考场派一名主监考,并提前通知主监考本人。

(四)负责所承担课程的补考出题、安排主考、阅卷、评定成绩等组织工作。

(五)负责建立各类课程的试题库。负责保存试卷、成绩分析材料、试题标准答案,保存期限五年。

(六)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规定,负责学生成绩评定,及时在网上录入成绩。学生的原始成绩单(包括平时、期中、期末、实验)应存档以备核查。保存期限五年。

(七)根据学生所在学院的申请,组织对成绩有异议的试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学院。如复核结果有变动,报教学运行服务中心。

第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或书院负责人,负责学生的考试组织工作。

(一)每学期考试前,各学院(书院)应集中进行学风和考风建设教育,讲解有关考试规定、考场纪律和对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在考试期间集中精力抓好所带班级的考试工作,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确保班级能够正常进行考试,杜绝作弊现象发生。

(二)学院通识课、专业课考试,应由学院安排考试时间,教务处安排地点。

(三)负责安排监考教师,要求每个行政班安排一名监考教师,并于考前一周内通知监考教师本人。

(四)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的审批手续,并交教务处审批。

(五)负责考期巡视,检查考试组织工作的实施状况。

(六)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办法》认定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并在考试结束后二小时内,立即上报教务处。

(七)考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

(八)负责按照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的成绩档案(见本条例第五、六章)。

第十一条如学生对某门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需要查询成绩的,必须在成绩公布两周内(非工作日除外)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北航学生查分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派专人与开课单位(或课程组)负责人联系,查阅学生试卷。所查结果由开课单位(或课程组)负责人填写《北航学生查分申请表(回执)》,返回学生所在学院并通知学生本人。开课单位(或课程组)不接待学生个人查阅成绩。

第十二条 重修学生可申请免听所重修的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时间冲突时,学生应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课程缓考申请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除经任课老师批准外,平时缺课(旷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学习期间3次不能签到者;未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未完成规定实验者;未参加平时测验者;平时测验作弊者,不得参加考核,该门课程总评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四章 试卷命题、印刷及评阅

第十五条 试卷命题、印刷和评阅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试卷传递过程的保密和安全,若有泄漏将追究泄漏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阅卷过程中应统一评分标准,确保考试成绩的公平和公正,成绩分布应合理。对于违规违纪者或出现明显错判误判分数者将按照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

(一)每门课程的考试试卷应由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或责任教授命题,教学团队负责人应监控并负责试卷的出题范围与难易程度。

(二)考试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考核重点必须与教学重点吻合,不得出偏题怪题。

(三)校基础课程需命出相同水平的试卷三份(即A、B、C卷),并确定其中两份为正考试卷送印,第三份作为补考试卷;其它课程至少命出相同水平的试卷两份(即A、B卷),并确定其中一份为正考试卷送印,另一份作为补考试卷。考前应给出试题的标准答案,并有详细的评分标准,同时存档备查。

(四)考试命题与近两年该课程考试命题内容不得重复30%以上。补考试卷出题应严格,不能与正考试卷雷同或相似。

(五)课程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泄密。所有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暗示考试范围和泄漏考题。

第十七条 试卷格式

考试试卷按统一格式(A4纸)以题单形式或按题留空形式送印。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刷

在学院主管领导对试题签字确认后,由开课单位负责办理试卷承印手续。

(一)印制全校基础课和通识课试题,应于考前一周到教务处办理承印手续,教务处负责送印刷厂印制。本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由学院负责承印。

(二)开课单位指定专人接收试卷,提前对试卷的印刷质量、数量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并严加保管,严禁泄密。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

评阅试卷要坚持严格评分标准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门课程任课教师超过2人(含)时,原则上要求在同一时间、地点集体评阅。试卷成绩必须进行审核,任课教师负全责。出现阅卷错误者,按照《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各校区所开课程的阅卷工作必须在本校区完成。

第二十条 报送成绩

课程考试后十天内,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师网上录入成绩管理办法》在本校区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提交成绩后打印学生成绩单,签字并加盖开课学院教务公章后,交开课学院存档。成绩提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各校区所开课程的成绩录入工作必须在本校区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类课程的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开课学院存档保留五年。

第五章 成绩记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含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所有课程(一般通识课程除外)必须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一般通识课程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两级分制。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之间达成的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经学院(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选修其它学校的课程取得的成绩本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实践类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五条 一般通识课程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有校医院转院、住院证明)或因公请假(不含校级活动)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需在所申请缓考科目考试前一天到所在学院(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与补考一起进行,仍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重修。缓考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记载。缓考未通过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需由本人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书院)申请补考,报教务处批准。未及时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一)旷考。

(二)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并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补考成绩按80%计分(五级分制的及格及以上者按及格记载);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乘80%后若低于60分,则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在记入学籍档案时注明“补考”字。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一般通识课程除外,但成绩仍会显示在成绩单中)。重修考核成绩按照重修课程的现行考试评分规则处理所得成绩,该考核成绩在记入管理档案时注明“重修”。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

第三十条 如果课程有补考环节,一门课程最多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即如果一门课程已经参加过补考,后续所有重修都没有补考机会;如果一门课程从来没有参加过补考,学生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某次重修后参加补考)。考核及格的课程不能参加当前学期的补考。在读期间允许最多两门次已及格课程重新学习,但重新学习课程的最终成绩将以最后一次考试成绩为准。已及格课程经重新学习后,如考核不及格,学业成绩单将以不及格记载。

第六章 毕业成绩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成绩单分为“学业成绩单”和“学籍成绩单”两种:

(一)“学业成绩单”为毕业生的最终成绩单(每门课程的成绩以最后一次考试成绩为准,如该成绩以补考或重修获得将加以标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是学校统一对外出具毕业成绩的中文有效证明;英文成绩单为“学业成绩单”的规范译本。

(二)“学籍成绩单”为学生全程成绩记录(有正考、补考、重修等标注)。

第三十二条 “学业成绩单”和“学籍成绩单”必须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务管理系统规定的格式出具。对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各学院打印“学业成绩单”和“学籍成绩单”,及时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管理。对结业生,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在补修课程的考试和换发毕业证工作结束后,各学院补齐换证学生的两种成绩单,及时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管理。

第七章 考场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主、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完成如下工作:

(一)主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并按座位分配试卷。

(二)监考教师清理考场,检查桌椅,不能留有任何物品。考位附近涂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时,如无法及时清理,应不再安排考生就座。凡查实监考人员没有执行相关程序者,一律按纵容作弊处理。

(三)监考教师按班或随机安排考生座位(原则上隔两列),并在黑板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入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退场。

(一)监考教师应严格校验考生的学生卡或学生证,对参加补考的学生还要检查《补考准考证》,未带齐有效证件者不允许入场。

(二)监考教师应指导考生按预定安排就座,并要求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用具、书籍和纸张等集中放在指定位置。提醒学生考试期间不得离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场时必须提前交卷后方可离开,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监考教师应指导考生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并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主考教师应于考前5分钟整顿考场纪律,宣布考场纪律。并再次提醒考生关闭手机,并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考试用具及证件放在桌面上。

第三十六条考试正式开始

(一)分发试卷(试题及草稿纸),以A、B卷作为正考试卷时应交替发放。

(二)宣布考试正式开始,并在黑板上公布考试时间。

(三)核查考生证件,核查考生填写个人信息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

(四)清点考生人数,详细填写《考场记录单》。

(五)发现有违纪和作弊者,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

(一)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主考教师提醒考生时间并强调考生检查姓名、学号和班级是否写全写对,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二)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继续答卷者按照作弊处理。

(三)主考教师监控考场秩序,监考教师收卷。

(四)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宣布考生可以退场。

(五)主、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单》上分别签字后由主考教师交教务处教学运行服务中心。

第八章 监考教师考场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全体监考教师必须严格履行考场工作职责,执行考场工作程序,维护好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公正、顺利地完成。

第三十九条 主考教师应在考前清点考卷,要准备足够数量的试卷。

第四十条 主、监考教师必须按照考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完成所有考试准备工作(见本条例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主、监考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换替代监考人员者,按教学事故处理。若查实临时调换研究生或其他未经培训的人员代替监考,将从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主、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提醒考生除准备考试所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外,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文曲星、商务通或带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高档计算器进入座位,否则按考试违纪论处,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查看或使用上述工具,视为作弊。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书籍(开卷考试除外)、书包及上述工具等物品一律按要求放到指定地点。

第四十三条 主考教师有义务事先随机安排好考生座位,并于考试前现场公布在黑板上。监考教师必须检查所有考生的学生证号与座位安排是否对应,若发现不对应,应明令考生改正,拒绝不改者一律按作弊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使用A,B卷的考试,在考场编排中应确定具体考生的A卷或B卷。凡交卷时与原卷不符者,按作弊处理。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期间,主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十六条 除试卷印刷问题,教师不得回答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教师监考时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监考时应集中精力,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闲聊谈笑、阅读书报、做题、接听手机或做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事。教师应分时段适时提示剩余考试时间。考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场时,必须交卷后离开,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以杜绝作弊行为发生。

第四十八条 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行为时,监考教师应立即当场确认,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试卷和相关作弊证据,并在试卷上写上“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单》上写明情况,客观认定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的性质,令当事人签字确认,然后令其退场。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单》、作弊试卷及作弊证据一并上报教务处处理。任何教师不许袒护违纪和作弊考生。违者一经发现,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考试期间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以及其他玩忽职守者,经查实一律按纵容作弊处理。

第五十条 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必须认真清理试卷并确保无误后,方可令考生离开考场。主考教师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单》立即交回教务处。

第九章 考生守则

第五十一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凭学生卡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参加补考还必须携带《补考准考证》。入场后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

第五十二条 迟到15分钟者,禁止入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第五十三条 考试时除准备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外,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文曲星、商务通或带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高档计算器进入座位,否则按考试违纪论处,如考试过程中使用上述工具视为作弊。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允许擅自更换试卷,不允许互相传借文具、纸张。书籍(开卷考试除外)、书包及上述通讯工具等物品一律按要求放到指定地点。

第五十四条 答题前必须先写上自己的姓名、班级和学号,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填涂《答题卡》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五十五条若遇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除试卷印刷问题,不允许向监考教师提出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考生不许私自相互借用任何考试用具。

第五十六条 考试进行中,未交卷者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确需离场时必须交卷后方可离开。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结束处理,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五十七条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一律由监考教师上位收卷,在收齐全部试卷之前,考生必须保持在原座位,不得说话,凡违反者一律按作弊处理。延误不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视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第五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应在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退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办法》执行。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有权当场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写上“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后立即退场,对拒不退场者将从严处理。对于违纪或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六十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所在班级取消当年申请评定优良学风班的资格。有作弊记载的学生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对2017级及以后学生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细则》(北航教字〔2016〕8号)对2017级及以后学生不再适用。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课程编号规则及说明

一、设计原则

1.课程编号是课程唯一标识码,每学期的每门课程单独使用1个编号。

2.课程编号应反映课程的基本属性,便于今后管理、选课等。

3.课程编号由数字0、1—9与英文字母A-Z组成,不得包含其它符号。

二、编码方案

课程编码共6部分,共9位组成,各位含义如下:

第1 位:代表课程层次,B代表“本科生课程”,Y代表“研究生课程”,G代表“本科生、研究生公共课程”。

第2位:代表课程模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

1-代表“基础课程”

2-代表“通识课程”

3-代表“专业课程”

第3位:代表课程类别,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中

A-代表“数学与自然科学类”

B-代表“工程基础类”

C-代表“语言类”

D-代表“思政、军理类”

E-代表“体育类”

F-代表“核心通识类”

G-代表“一般通识类”

H-代表“博雅类”

I-代表“核心专业类”

J-代表“一般专业类”

第4-5位代表“开课单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编号如下表;

代码

开课单位

代码

开课单位

1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

法学院

2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21

软件学院

3

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

23

高等工程学院

4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24

中法工程师学院

5

航空科学与工程学院

25

国际学院

6

计算机学院

26

新媒体艺术与设计学院

7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

27

化学与环境学院

8

经济管理学院

28

思想政治理论学院

9

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

29

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10

生物与医学工程学院

30

空间与环境学院

11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32

工程训练中心

12

外国语学院

33

体育部

13

交通科学与工程学院

50

学院路共同体

14

可靠性与系统工程学院

51

学生处(武装部)

15

宇航学院

52

图书馆

16

飞行学院

53

就业服务中心

17

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

56

校内其它单位

18

北京学院

60

校外单位

19

物理学院



第6-8位代表“课程序号”,具体说明如下:

第6位数字代表本教学单位内部细分课程的开课年级数记为1—4,跨年级课程记为5,面向全校课程该位记为0。

第7位数字用于课程组(或群)的代码,按学科内在联系进行分组(或群)。各学院将课程分为1-9个组,编号记为1-9,编号0为全校公共课。

第8位数字用于同一组(或群)内的课程序号。

第9位代表“课程难度识别码”,具体说明如下:

用以区分同一课程群中各课程的难度/规格。按照由难到易的程度(或学时数)依次编码为A、B、C……。如:课程编号为XXXXXXXXA,XXXXXXXXB,XXXXXXXXC等。没有层次之分的课程该位记为0,全英文课程记为1

留学生课程编码共6部分,共10位组成,前9位含义同上,第10位记为“L”代表留学生课程。

课程编码举例说明:

“中国概况”课程编码为:B1C251210L.(即中国概况属于本科生课程(B),属于基础课程模块(1),属于语言类(C),开课学院为国际学院(25),第一学年上课(1),国际学院第2组课程(2),该课程组中的第一门课(1),没有层次之分的课程(0),留学生课程(L)。

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办法

2010年7月修订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的记录违规内容,同时在场的所有监考教师(两名(含)以上)或违纪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待考试结束后二小时内,立即上报教务处或沙河校区教务部。

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守则

2015年12月修订

毕业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培养从事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工作基本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接受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后,认真阅读领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表,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2、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和进度表,保证按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3、要有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记录,做好阶段总结,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周至少一次);

4、毕业论文须按照《加强本科生学位论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实施办法》进行“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和答辩;

5、打印好(未装订)的论文必须在答辩前七天交到指导教师手中,并准备论文答辩;

6、在论文答辩后,根据指导教师、评阅教师以及论文答辩小组的意见,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用毕业设计(论文)用纸打印,装订成册后上交;

7、在国外、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由所在单位负责开题、中期、答辩等环节的管理监督工作,同时应按照我校相关毕业设计要求,定期向本校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按时提交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手册等材料;

8、要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培养文明作风,如因事请假一天以上的经指导教师或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还需学院教学院长批准,请假者先由本人到学院索要并填写“学生请假单”,办理审批手续,假条交学院存查。假满后,由学生本人到学院销假,不销假者按超假旷课处理,无故超过15 天不做毕设,取消其做毕设的资格;

9、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严格要求自己,发挥主观能动性,独立完成各项任务,严谨求实,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并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10、为了保证毕业设计的质量,在毕业设计开始前,凡有三门(含)以上必修课(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方向课)不及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批是否按期进行毕业设计,对推迟进行者,应同时做出相应安排。

6. 加强本科生学位论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进一步建立良好学风,保证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规范管理,科学引用文献资料,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文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拟申请学位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涉密论文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三条 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应加强本科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本科生自律意识,明确职责,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指导教师及本科生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工作,恪守科研和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严把论文质量关,确保本科生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具有“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统一给各学院分配子账号及论文检测篇数。管理员可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严格监管子账号使用情况。管理员可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第五条 检测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须对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该系统只限检测本学院拟申请学位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原则上每篇论文限检两次,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学院应保存所有论文的检测结果以备核查。

第六条 教务处按一定比例抽查已经完成答辩或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第七条 本科生须在论文送审前提交毕业论文电子版到所在学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通过方可送审评阅。

第八条 答辩时必须向评审专家提供论文检测报告。

第九条 提交的检测论文必须是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定的终稿文本,其格式和内容须与拟送审的毕业论文纸质版相同。

第三章 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是预防学术失范的辅助工具,单凭检测报告的文字复制比并不能科学而准确地判定毕业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教师可根据检测报告做出判断。本办法中“文字复制比”均指“去除本人文献的文字复制比”。

1、文字复制比小于8%(含)者,视为通过检测,可直接参加毕业论文评阅。

2、文字复制比在8—15%(含)之间者,须进行修改,导师在修改说明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评阅。

3、文字复制比在15%以上者,须进行修改,并进行二次查重,文字复制比小于8%(含)者可参加毕业论文评阅和答辩,文字复制比大于8%者取消本学年毕业论文评阅和答辩资格。

4、文字复制比在8%以上的学位论文不能被评为院级、校级优秀毕业论文。

第十一条 若本科生和指导教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结果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组织3-5名专家进行鉴定,专家组给出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对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本科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对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本科生抄袭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该指导教师的责任。

对学院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的本科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降低该学院院级、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评选比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前抄袭行为的检测及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7. 国际学院关于留学本科生课程学习的说明

各专业留学本科生执行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与中国学生相同。根据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及我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收与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北航留字〔2020〕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留学本科生课程学习做如下说明,请相关专业学院参照执行。

一、 关于留学本科生培养模式

我校留学本科生培养实施2+2培养模式,即第一、第二学年的教学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第三、第四学年的教学管理由专业学院负责。

第一、第二学年,国际学院根据留学本科生的实际入学水平,进一步加强留学本科生的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学习,针对数学类、物理类以及选课人数较多的专业基础类课程单独组织教学,同时培养留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行为和习惯。中文授课专业的部分课程与中国学生合班上课。

第三、第四学年,留学生的教学管理由专业学院负责,中本授课的留学生和中国学生同班上课;英文授课的本科生根据专业学院实际开课情况,单独组织教学或者和中国学生同班上英文授课的课程。

二、 关于留学本科生课程学习

留学本科生各培养模块及毕业最低学分要求见专业学院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中国概况》、《汉语》或《基础科技汉语》是留学本科生学位必修课,由国际学院负责组织相关教学;

2、留学本科生可免修思政类课程、军事理论和军事训练、英语课;

3、国际学院协调相关教学部门为留学本科生提供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类选修课程;

4、 专业实践和专业实习原则上应与中国学生一致,不适合来华留学生参加的,可准予免修或结合本专业实际情况以其他方式替代;

5、留学本科生应当完成本专业的准出课程及专业课程的学习;

6、留学本科生每学期选课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28学分;

7、根据《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留学本科生每学期的课程学分(不含补考)低于10学分者(含),将被警告、降级或退学处理;

8、留学本科生的课程学分须达到80学分及以上,方可参加毕业设计。

各专业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培养方案与中国学生原则上相同。专业学院可根据上述说明,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规定来华留学本科生的最低毕业要求。原则上,留学本科生达到主要专业课程的学分要求,总学分达到130学分(含)后,方可获得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

三、 关于留学本科生课程学习指导

1、专业学院指定一名专任教师担任本专业留学生的学业导师,负责留学本科生的学业指导。留学本科生在新生报到及每学期初,都应在学业导师的帮助下,制定合理可行的课程学习计划,以确保按时完成学业。

2、国际学院主要负责留学本科生,尤其是第一、第二学年的具体教学安排事宜的咨询和指导。

本说明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北航国际学院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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